可持续发展

21
06月
2025

倒菜叶“污染环境”被罚35万云|凯发线路检测南三司机告赢生态环境局

发布者:小编

  李星林等因不服安宁分局的处罚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市环境局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查◆★,于2019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安宁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星林三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及和复议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李星林认为◆■★★■★,菜叶应该属于固体废弃物,故执法部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而在庭审中,专家证人、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宗逊称★★★◆★,菜叶富含水分,腐烂后会产生渗滤液,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并进一步黑臭◆★★■★,鱼类会因此大量死亡■★,生态系统会随之崩塌。

  相关处罚决定书对李星等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表述为“倾倒”菜叶,但处罚所依据的上述条款,则认定李星林等人的行为是“存贮、输送”★■◆。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李星林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存贮、输送”情形◆◆■◆◆★,原告提出的“烂菜叶不能归类为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意见,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李星林还称,其倾倒菜叶是用于喂养家畜,但法院根据其倾倒的菜叶数量及保存的具体现状等,认为李星林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安宁分局提出的李星林等倾倒菜叶并非为了养殖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事实。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李星林驾驶货车,向位于昆明呈贡周边的冷库装载菜叶等蔬菜经营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先后十余次于夜间从呈贡拉运至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甸尾村杨跃文家鱼塘倾倒。

  ◆◆★■■“我们败诉了!★■”7月16日中午两点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智在其办公室告诉红星新闻,就这个败诉的环保案件■■★★◆,他们刚刚开了一个多小时的专题会议,“商议下一步如何做出新的行政处罚,三十天内做出新的行政行为也是法院判决要求的,我们还有时间。”

  李星林称,他做好了接受新的处罚措施的准备,■★■“我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道理上讲得通,经济上能承受,我就会接受新的处罚,否则,我还是会告■■◆,还是会不服。”他称★★,无论如何★■◆■■,经此一罚■◆★◆,他没有再拉过菜叶了。

  经安宁分局委托,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定性说明》◆★:杨跃文家菜叶腐烂后产生的渗滤液及鱼塘外渗水是一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且同时检出含有挥发酚和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该鱼塘尚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高浓度有机废水未经处理渗漏至外环境,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4月28日下午的庭审中,时任安宁分局负责人唐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该局几乎每天都能接到随意倾倒菜叶的举报,有些司机晚上一倒完菜叶就跑★◆,◆■■◆“这些司机为了区区几百元就把环境损害,真的是损人不利己。■◆★◆◆”其称★■,云南是蔬菜大省◆■★◆■★,除了通海县外,云南无更多大型废弃菜叶处理厂,客观上加剧了管理困境★◆★。

  李智认为,不论菜叶算不算固体废弃物◆◆★★■◆,但只要其最终对水体造成污染◆■◆,就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接下来,他们仍将按此法对李星林三货车司机做出处罚■■◆■,★◆◆“但具体依照哪一条,怎么罚,还在讨论中★★■。”

  货车司机李星林■★◆■◆、何正林、崔德元三人,因不满倒菜叶至昆明安宁某鱼塘而被罚35万,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安宁分局告上法庭■■◆★。

  李智说★★■■,服从判决不上诉,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安宁分局的最终决定。他称★◆◆■★◆,此前的行政处罚◆■,对三名货车司机以及鱼塘主杨跃文,总共罚款达45万◆★■★★,“当时整个安宁地区随意倾倒菜叶的现象十分猖獗,局里这才痛下决定重罚■■■◆。”

  2018年9月29日★★,被告安宁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办的电话举报后凯发线路检测,于当日指派安宁市生态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菜叶倾倒点进行监察,发现大量菜叶及包装垃圾倾倒堆积在杨跃文家未作任何防渗漏措施的鱼塘内■◆★,堆积的大量腐烂菜叶等产生的废水渗出鱼塘,流入下方水沟。安宁市环境监察站对该鱼塘及鱼塘外渗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水质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Ⅴ类水标准,且检出挥发酚和氰化物◆★■■◆。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星林等驾驶重型货车先后装载十余车菜叶等蔬菜经营中产生的易腐烂废弃物,从呈贡拉运至安宁,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村民鱼塘进行倾倒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环境污染,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理。

  李智告诉红星新闻,对李星林等的处罚出来后的三个月内◆■◆★■,安宁地区的菜叶乱倒现象刹住了★■,★★■“后来李星林告我们,这种现象又偶尔出现了。”他称★■◆■,李星林等可能属于■■◆■■◆,但如果执法部门不行动■★,民众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我们就是失职★★★■◆◆。”红星新闻此前走访此案案发现场■★■◆,周边民众的确有■★★★“臭气熏天”之反映◆◆◆★◆■。

  7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7月5日,李星林拿到了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告诉了红星新闻★★,◆★★“我告赢了!”

  李星林称,其倾倒菜叶的行为,经过了鱼塘权利人杨跃文的同意■■★◆,应由杨跃文为后续产生污染后果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行为人应当对其相应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案证据证实,原告李星林等实施了向村民鱼塘倾倒十余车菜叶等易腐烂废弃物的行为,作为行为实施者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安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李星林等作出处罚,该条规定◆■★■:禁止利用无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安宁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该局尊重此判决,并将依据新的法律条款◆★,对三货车司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我们虽然败诉了★★■■,但不代表了他们没有违法行为。”

  日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要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法院认为■◆■◆,安宁分局的处罚虽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撤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安宁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安宁分局的处罚虽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撤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安宁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8年11月1日,安宁市公安局查找到李星林等,并移交被告安宁分局处理。2018年11月13日,被告安宁分局在履行证据收集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认定李星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属于该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中规定■◆◆■■★“存贮、输送”情形,对李星林等三人作出安环罚字[2018]44号等处罚决定,责令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李星林■■、何正林、崔德元罚款15万元、10万元、10万元。

  (原题为◆■■■★◆:《倒菜叶“污染环境◆◆■◆★★”被罚35万 云南三司机告赢生态环境局 法院:适用法律不当》)